- 作者:省心財稅
- 發(fā)表時間:2023-11-21 08:41:17
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2001商標法全文和13年商標法修訂背景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2001商標法全文以及13年商標法修訂背景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13年商標法修訂背景
商標在市場經(jīng)濟生活中起著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作用,可以說,商標在商品經(jīng)濟出現(xiàn)后誕生,伴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繁榮而不斷發(fā)展。
我國新中國第一部商標法制定于1983年,當時處于XXXX后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的初期。商標法實施后,就其不完善之處先后進行了三次修改,分別發(fā)生在93年,2001年以及2013年,這三次修改即是商標法完善的過程,同時也是與國際商標法、國際商事慣例不斷接軌的過程。
與商標法修改同時進行的,還是我國商標法律體系與國際商標法律體系的融合進程。我國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了馬德里協(xié)定、1984年接受了尼斯協(xié)定國際商品分類在我們應用、2001年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協(xié)定。
縱觀這三次商標法的修正,每次修正中的一些熱點內容,我們應當了解一下:
1993年商標法修改:
(1)擴大了商標保護的范圍,增加了對服務商標的注冊和保護;
(2)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3)增加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
(4)增加商標使用許可的規(guī)定;
(5)明確了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規(guī)定。
2001年商標法修改:
(1)擴大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商標構成要素增添了新內容,準予注冊立體商標;增加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明確了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的因素;
(2)商標確權程序增加司法審查;
(3)加大了XX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手段,增加訴前申請財產(chǎn)保全、證據(jù)保全等救濟措施。
2013年商標法修改:
(1)增加關于商標審查時限的規(guī)定;
(2)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3)理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4)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5)規(guī)范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6)規(guī)范商標代理活動。
專利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專利法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XXXX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XXXX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專利法司法解釋基本信息
實施日期:本法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XXXX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XXXX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XXXX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jù)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XXXX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XXXX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XXXX提出。
第三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XXXX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jù):
(一)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XXX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二)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XXX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jīng)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jù)。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專利財產(chǎn)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jīng)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jù)材料。
(三)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jù),包括被控侵權產(chǎn)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chǎn)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第五條XXXX作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范圍。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XX,申請人不提供XX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XX合理、有效的,XXXX應當準予。
XXXX確定XX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chǎn)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條在執(zhí)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XXXX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XX。申請人不追加XX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第八條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XX而解除。
第九條XXXX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后,經(jīng)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第四條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XXXX在前述期限內,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后再及時作出裁定。
XXXX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第十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第十一條XXXX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XX的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XXXX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XX的,XXXX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申請人不XX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XXXXXX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shù)恼埱?,XXXX可以一并處理。
第十四條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XXXX也可以根據(jù)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xù)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第十五條被申請人違反XXXX責令停止有關行為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XXXX執(zhí)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同時進行證據(jù)保全。
XXXX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財產(chǎn)保全。
第十七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XXXX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同時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請求的,XXXX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十八條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申請人應當按照《XXXX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guī)定交納費用。
最高XXXX關于審理專利XX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15-10-21
(法釋〔2015〕4號2001年6月19日最高XXXX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3年2月25日最高XXXX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XXXX關于修改〈最高XXXX關于審理專利XX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5年1月19日最高XXXX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XXXX關于修改〈最高XXXX關于審理專利XX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29日發(fā)布)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XX案件,根據(jù)《中華XX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XX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XX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XX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XXXX受理下列專利XX案件:
1.專利申請權XX案件;
2.專利權權屬XX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XX案件;
4.侵犯專利權XX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XX案件;
6.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XX案件;
7.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XX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chǎn)保全案件;
9.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XX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XXX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XXX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XXX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XX案件。
第二條專利XX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XXXX所在地的中級XXXX和最高XXXX指定的中級XXXX管轄。
最高XXXX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XXXX管轄第一審專利XX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XXXXXX的,XXXX不予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XXXXXX的,XXXX應當受理。
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XXXX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第六條原告僅對侵權產(chǎn)品制造者提XX訟,未XX銷售者,侵權產(chǎn)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XXXX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XX的,銷售地XXXX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XX侵權產(chǎn)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XXXX有管轄權。
第七條原告根據(jù)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jù)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fā)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參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XXXX在上述案件實體審理中依法適用方法發(fā)明專利權不延及產(chǎn)品的規(guī)定。
第八條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XXX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XXX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jù)案件審理需要,XXXX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XXXX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XX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第九條XXXX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XX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XXXX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fā)現(xiàn)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jīng)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jù)或者依據(jù)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XXXX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XXXX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XX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XXXX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jīng)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十一條XXXX受理的侵犯發(fā)明專利權XX案件或者經(jīng)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XX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XXXX可以不中止訴訟。
第十二條XXXX決定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xù)擴大的措施,并提供了XX,XXXX經(jīng)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一并作出有關裁定。
第十三條XXXX對專利權進行財產(chǎn)保全,應當向XXX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并附XXXX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XXX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xù)采取保全措施的,XXXX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XXX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xù)保全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chǎn)保全。
XXXX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jīng)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XXXX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chǎn)保全。
XXXX對已經(jīng)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第十四條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單位與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XXXX受理的侵犯專利權XX案件,涉及權利沖突的,應當保護在先依法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yè)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條侵犯專利權行為發(fā)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guī)定確定民事責任;發(fā)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的規(guī)定確定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假冒他人專利的,XXXX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XXXX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給予民事制裁,適用民事罰款數(shù)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條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jù)專利權人的專利產(chǎn)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chǎn)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難以確定的,侵權產(chǎn)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chǎn)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jù)該侵權產(chǎn)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侵權產(chǎn)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yè)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第二十一條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XXXX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XXXX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
第二十二條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XXXX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之外另行計算。
第二十三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XX的,如果侵權行為在XX時仍在繼續(xù),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XXXX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XXXXXX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第二十四條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XX、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條XXXX受理的侵犯專利權XX案件,已經(jīng)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侵權或者不侵權認定的,XXXX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六條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最高XXXX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fā)布時間:2015-10-21
第一條XXXX應當根據(jù)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jù)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XXXX應當準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XXXX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條XXXX應當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XXXX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XXXX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第五條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XX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XXXX不予支持。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XX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XXXX不予支持。
第七條XXXX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XXXX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XXXX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九條XXXX應當根據(jù)外觀設計產(chǎn)品的用途,認定產(chǎn)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chǎn)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chǎn)品的功能以及產(chǎn)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XXXX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條XXXX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jù)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chǎn)生影響的產(chǎn)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chǎn)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XXXX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第十二條將侵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chǎn)品的,XXXX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chǎn)品的,XXXX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行為。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chǎn)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chǎn)品并銷售的,XXXX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chǎn)品在該另一產(chǎn)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對于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XXXX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
第十三條對于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chǎn)品,XXXX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
對于將上述原始產(chǎn)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后續(xù)產(chǎn)品的行為,XXXX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
第十四條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xiàn)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現(xiàn)有技術。
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xiàn)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現(xiàn)有設計。
第十五條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XXXX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已經(jīng)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一)已經(jīng)完成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二)已經(jīng)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chǎn)規(guī)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chǎn)設備或者根據(jù)已有的生產(chǎn)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chǎn)規(guī)模。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jīng)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實施的,XXXX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yè)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第十六條XXXX依據(jù)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chǎn)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系另一產(chǎn)品的零部件的,XXXX應當根據(jù)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xiàn)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chǎn)品為包裝物的,XXXX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xiàn)被包裝產(chǎn)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
第十七條產(chǎn)品或者制造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XXXX應當認定該產(chǎn)品不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新產(chǎn)品。
第十八條權利人向他人發(fā)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jīng)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fā)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XX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XXXX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XXXX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fā)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XXXX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發(fā)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XXXX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
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fā)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續(xù)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據(jù)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guī)定侵權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XXXX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確定賠償數(shù)額。
第二十條本院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XXXX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發(fā)布時間:2016-03-22法釋〔2016〕1號
《最高XXXX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XXXX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XXXX
2016年3月21日
最高XXXX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6年1月25日最高XXXX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根據(jù)《中華XX共和國專利法》《中華XX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XX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XX狀中載明據(jù)以XX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XX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XXXX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經(jīng)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XXXX可以裁定駁回XX。
第二條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的XXXX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XX。
有證據(jù)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XX。
專利權人另行XX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于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于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XX案件的XXXX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XXXX可以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四條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XXXX應當根據(jù)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第五條在XXXX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XX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條XXXX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XXX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
第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征屬于不可避免的常規(guī)數(shù)量雜質的除外。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
第八條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xiàn)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xiàn)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XXXX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第九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huán)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條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制備方法界定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制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后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直接、明確地認為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XXXX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第十二條權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shù)值特征進行界定,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認為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該用語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權利人主張與其不相同的數(shù)值特征屬于等同特征的,XXXX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XXXX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第十四條XXXX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XXXX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qū)別;設計空間較小的,XXXX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qū)別。
第十五條對于成套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六條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tài)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七條對于變化狀態(tài)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tài)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tài)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tài)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XXXX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八條權利人依據(jù)專利法第十三條訴請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實施該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的,XXXX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與發(fā)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范圍不一致,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種范圍的,XXXX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實施了該發(fā)明;被訴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范圍的,XXXX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fā)明。
發(fā)明專利公告授權后,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在本條第一款所稱期間內已由他人制造、銷售、進口的產(chǎn)品,且該他人已支付或者書面承諾支付專利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適當費用的,對于權利人關于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侵犯專利權的主張,XXXX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產(chǎn)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XXXX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
第二十條對于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的后續(xù)產(chǎn)品,進行再加工、處理的,XXXX應當認定不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
第二十一條明知有關產(chǎn)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將該產(chǎn)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XXXX應予支持。
明知有關產(chǎn)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XXXX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對于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或者現(xiàn)有設計抗辯,XXXX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界定現(xiàn)有技術或者現(xiàn)有設計。
第二十三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在先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XXXX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推薦性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被訴侵權人以實施該標準無需專利權人許可為由抗辯不侵犯該專利權的,XXXX一般不予支持。
推薦性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xié)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xié)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XXXX一般不予支持。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xié)商確定。經(jīng)充分協(xié)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XXXX確定。XXXX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jù)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chuàng)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范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chǎn)品,且舉證證明該產(chǎn)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XXXX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chǎn)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產(chǎn)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jù)。
第二十六條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XXXX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XXXX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XXXX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在權利人已經(jīng)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jù),而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XXXX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XXXX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shù)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jù)該約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XXXX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根據(jù)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XXXX作出但未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XXXX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并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zhí)行。
專利權人向XXXX提供充分、有效的XX,請求繼續(xù)執(zhí)行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的,XXXX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侵權人向XXXX提供充分、有效的反XX,請求中止執(zhí)行的,XXXX應當準許。XXXX生效裁判未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專利權人應當賠償因繼續(xù)執(zhí)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XXXX生效裁判撤銷,專利權仍有效的,XXXX可以依據(jù)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直接執(zhí)行上述反XX財產(chǎn)。
第三十條在法定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XXXXXX或者XX后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當事人根據(jù)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前XXXX作出但未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XXXX應當再審。當事人根據(jù)該決定,依法申請終結執(zhí)行宣告專利權無效前XXXX作出但未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XXXX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本解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XXXX以前發(fā)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以上就是專利法司法解釋(全文)主要講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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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次修正
商標法5次法律修訂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XXXXXX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XXXXXX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XXXXXX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XXXXXX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XXXXXX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XX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內容):
修正第一點、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p>
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該條款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不是自然產(chǎn)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對自己的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獲得國家承認。即在我國商標權取得方式是“注冊取得”。但現(xiàn)實中,惡意搶注商標、囤積注冊等行為時有發(fā)生,導致XX不斷。為了規(guī)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草案增加了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
修正第二點、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p>
這一條款的增加其實是對要點1條款的進一步細化,要點1主要是從申請人一方進行規(guī)制,要點2主要是從代理機構一方進行規(guī)制,更多的強調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很多從業(yè)者看到此條規(guī)定之后,反對意見甚多,認為這條規(guī)定對于代理機構來講過于苛刻,要求太高。事實并非如此,首先,在實踐中,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其業(yè)務上的優(yōu)勢幫助委托人進行惡意商標注冊,損害了公平的競爭秩序。其次,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并非十分困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沒有超過代理機構的合理審查義務范圍。作為專業(yè)的服務機構,代理機構從申請商標數(shù)量、商標名稱、申請人營業(yè)范圍等多方面進行分析,對于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意圖是容易判斷的,代理機構的從業(yè)人員是心知肚明的。例如在2018年,某代理機構在一天時間內代理某企業(yè)申請幾千件商標,此時此刻,該代理機構能說自己不了解申請人的意圖嗎?該代理機構心中難道不虛嗎?
修正第三點、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p>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p>
修正第四點、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XXXX依法給予處罰。
該條款主要是規(guī)定對代理機構非正常代理行為、非正常申請行為、惡意訴訟進行行政處罰,事實上這一點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因為,對于這類非正常申請,在審查的第一關口會直接予以駁回,但僅僅駁回注冊申請還遠遠不夠,打擊力度太弱。因此有必要增加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只有這樣,才能對代理機構非正常代理行為、非正常申請行為造成實質打擊。同時,隨著全民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的提高,在商標領域內也出現(xiàn)了濫用訴訟權利的現(xiàn)象,惡意XX不僅給被訴企業(yè)帶來不利影響,也會浪費司法資源,不符合商標權保護的立法目的,所以對于惡意XX,有必要從立法上進行規(guī)制。
修正第五點、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XXXX審理商標XX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yè)渠道,且不予補償。
本次修改的要點并不多,雖然散落在商標法各個條款中,但匯總而言主要有兩點,一是強調商標注冊的“使用”,二是加強商標權的保護,提高侵權賠償標準。
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內容):
1、商標構成要素中,新增“聲音”要素。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知名商標或可請求依照馳名商標保護。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p>
3、確定XX、XX認定馳名商標多軌制。
“在商標注冊審查、XX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jù)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XXXX指定的XXXX根據(jù)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p>
4、禁止將馳名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
“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XX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p>
5、將商標搶注中“代理人、代表人”擴大解釋的行政審查規(guī)則上升為法律規(guī)定。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p>
6、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保密義務”、“禁用注冊商標告知義務”、“搶注商標不得代理義務”、“禁止超范圍申請義務”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guī)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p>
7、新增“一標多類”商標申請流程,明確商品分類表適用規(guī)定。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guī)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8、明確商標注冊審理期限:9個月。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p>
9、商標注冊申請未提交補正,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p>
10、相對禁止條款適用中,異議人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p>
11、明確商標駁回復審審理期限:9個月。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XXXXX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XXXXXX?!?/p>
12、明確商標異議審理期限:12個月;商標異議復審審理期限:12個月。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jīng)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XXXXX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XXXXX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XXXXXX。XXXX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3、商標爭議案件審理期限:12個月。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XXXXX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XXXXXX。XXXX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4、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不具有追溯力,但因惡意造成損失和顯失公平的除外。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XXXX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XX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p>
15、明確概念“商標的使用”,為商標侵權案件審理確定審查范圍。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XX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16、撤三案件審理期限:9個月;撤三復審期限:9個月。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XXXXX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p>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XXXXX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XXXXXX?!?/p>
17、明確假冒注冊商標罰款額度。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地方XX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18、明確將馳名商標用于商業(yè)宣傳的罰款額度:10萬XX幣。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由地方XX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p>
19、將商標用作企業(yè)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XX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p>
20、明確商標侵權XX處罰額度。
“XX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XX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21、商標侵權賠償額度提升300萬,確定惡意處罰性賠償制度。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XXXX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2、免責條款“主張權利商標三年未使用”、“提供銷售合法來源”。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XXXX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p>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p>
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內容):
一、完善商標注冊、審查、續(xù)展制度,便利商標權利人
1、擴大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范圍。
2001年中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把標志的“可視性”作為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這就排除了聲音、氣味等非視覺可感知的客體在中國被注冊為商標的可能性,即便其實際上具備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但是,考慮到“在國外,對聲音、氣味等新型商標進行注冊和保護已成為發(fā)展趨勢,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中國也逐漸出現(xiàn)了對這些新型商標的保護需求?!币虼耍@次《商標法》修改刪除了商標注冊的“可視性”要求,并明確“聲音”是作為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
2、完善注冊商標顯著性的規(guī)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這在中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9、11條中也已經(jīng)是明確的。但是,如果注冊商標在使用中發(fā)生了淡化,導致了顯著性的喪失,是否應撤銷該注冊商標以及如何撤銷,則并未明確。
《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則明確區(qū)分了兩種不同情形的處理方法:如果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第11條關于其應具有顯著特征的規(guī)定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因而喪失了顯著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3、優(yōu)化注冊商標申請、審查程序制度。
這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允許跨類申請和電子申請。根據(jù)現(xiàn)行《商標法》第20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果要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分別提出注冊申請,即所謂的“按類申請”。
為了方便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改了這個規(guī)定,允許商標注冊申請人“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即所謂的“跨類申請”;同時,為了使申請人利用網(wǎng)絡便捷地提交電子申請,《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允許以“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
第二,恢復審查意見書制度。1993年7月15日發(fā)布施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6條曾經(jīng)規(guī)定過類似的制度: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認為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fā)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駁回申請?!渡虡朔ā返谌涡拚富謴土诉@個制度: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但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但是,商標局的審查意見是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意見,還是也包括實質性的審查意見,目前尚不清楚;這個制度是否能達到真正良好的效果,是否會因為增加了這個程序反而延長了審查時間,都有待于實踐檢驗。
第三,明確注冊商標申請、復審的審查時限,提高商標注冊的效率?,F(xiàn)行《商標法》對商標審查時限未作規(guī)定,僅要求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許多企業(yè)抱怨目前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時間過長,企業(yè)的商標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無法運用法律XX維護其利益。為此,參考實踐中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增加了商標審查時限的規(guī)定。其中,商標局初步審查的時限為九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十二個月(經(jīng)批準,可延長六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九個月(經(jīng)批準,可延長三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的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十二個月(經(jīng)批準,可延長六個月),如果復審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XXXX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jù)的,還可以中止審查。
4、擴展辦理注冊商標續(xù)展的時間。
現(xiàn)行《商標法》第38條規(guī)定: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則允許期滿前12個月而不是之前的6個月即可進行續(xù)展,且仍保留6個月的寬展期,使商標注冊人申請續(xù)展有了更充分的時間和XX度。
二、簡化商標異議程序,維護商標權利的穩(wěn)定
我國《商標法》在2001年修改之前,商標異議案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后做出終局裁定。根據(jù)TRIPs協(xié)議的要求,修改后的現(xiàn)行《商標法》在保留異議復審程序的基礎上,增加了司法救濟程序。根據(jù)現(xiàn)行《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初審公告后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商標注冊異議首先由商標局審查作出裁定,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可以提XX訟,訴訟還可以經(jīng)過一審和二審。
由于行政二審、司法二審的四級審理終審制的程序過于復雜,加上可以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和理由過于寬泛、導致商標異議案件審理周期過長,這就影響了商標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注冊。有的商業(yè)競爭對手利用這個制度XX,為拖延申請人注冊商標的時間或者為盡可能長時間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避免承擔可能產(chǎn)生的侵權責任而提出異議、延長核準時間,待對方商標核準后再停止使用;甚至有一些人惡意提起商標異議程序,并以撤銷異議程序為條件向被異議人索取高額的費用,這導致異議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因此,簡化商標確權程序、完善商標異議制度一直是這次《商標法》修改的一個重要目標。
《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從兩個方面完善了商標異議制度:
一是限定提出異議的主體和理由。首先,明確了對商標注冊可以提出異議的理由,并將這些理由分為兩類:一類是違反新《商標法》第10、11、12條規(guī)定的“絕對理由”;一類是違反第13條第2、3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30條、第31條規(guī)定的“相對理由”。其次,雖然任何人仍然可以以“絕對理由”提起商標注冊異議,但能夠根據(jù)“相對理由”提起異議的僅限于該商標注冊申請侵犯了其已有權利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這樣,既可以減少商標異議的數(shù)量,又不妨礙對商標不當注冊的監(jiān)督。
二是簡化程序。為了改變商標異議程序冗長而使得商標權長時間內難以確定的問題,《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規(guī)定: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就可以直接做出準予注冊的決定,發(fā)給被異議人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異議人不得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程序,而只能向商評委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這樣修改的目的是:在商標局駁回商標異議、準予商標注冊的情形下,省略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訴訟程序,可以使商標權盡快確立,同時又通過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保障異議人獲得進一步救濟的權利。
但是,這個新的商標注冊異議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隱憂:
第一,因為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據(jù)“絕對理由”提出異議的規(guī)定,一些人極有可能仍然會依據(jù)上述“絕對理由”來提起惡意異議而牟利,這樣就難以徹底杜絕惡意異議。
第二,由于商標局駁回商標異議的決定可以不經(jīng)行政復審以及司法審查程序而立即生效,商標局的權力明顯膨脹,這個權力存在被濫用的危險,需要警惕。
第三,可能會助長惡意的商標注冊申請和惡意商標侵權訴訟。盡管異議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仍然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但是,由于“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XXXX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XX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這樣,在商標無效程序期間,即便該注冊商標實際上是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權人仍然可以通過主張商標專用權來獲取不正當?shù)睦?。雖然“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但是,法律對商標注冊人的“惡意”行為是指什么并XX定,而且要證明主觀“惡意”的舉證責任也會非常艱巨,這個規(guī)定可能會流于形式。因為《商標法實施細則》(1993年)第25條第5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第36條也有這個規(guī)定,但實踐中幾乎沒有發(fā)生過因商標注冊人惡意而給予賠償?shù)陌咐?/p>
三、制止惡意注冊商標,保護商標在先使用者
1、規(guī)定誠實信用原則。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7條明確將“誠實信用”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一項基本原則,即“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為制止各種不誠信的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提供了基本保證。
2、完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中國在馳名商標保護的實踐中,存在著把馳名商標當做商品榮譽稱號,從而人為地拔高馳名商標認定標準、增加馳名商標保護難度的問題。這就難以有效地禁止那些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不誠信行為。
為了使馳名商標制度實現(xiàn)“禁止他人注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基本功能,《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對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首先,明確了馳名商標只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這應該成為馳名商標保護的唯一要件,而并不需要考慮其他因素。
其次,明確了只“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馳名商標認定是“對案件事實的確認,應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而并不是授予一個商品或服務的榮譽稱號,因此,不應該人為拔高認定的標準。
再者,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XX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這個規(guī)定試圖清除一些企業(yè)謀取馳名商標認定背后的不正當目的和根源,使馳名商標保護回歸其本來面目,從而使馳名商標能夠根據(jù)實際保護的需要去認定,逐步消除馳名商標認定中存在的一些人為障礙。
3、禁止搶注商業(yè)合作伙伴在先使用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對現(xiàn)行《商標法》第15條作出了進一步的補充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新《商標法》第15條第2款)。這樣,不管是商標代理機構、受托辦理商標注冊的代表人,還是商品代理經(jīng)銷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業(yè)合作關系的人,惡意搶注其客戶或者商業(yè)合作伙伴的商標的行為,都將得到有效地制止。
值得注意的是,新《商標法》第15條第2款與第1款相比,增加了兩個適用條件:第一,商標申請人“明知”其商業(yè)合作伙伴的商標存在;第二,該商業(yè)合作伙伴的商標已經(jīng)“在先使用”。這里,“在先使用”是否要求是在中國境內使用,仍存疑問。
如果該商業(yè)合作伙伴是外國企業(yè),其商標只是在外國使用,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尚未在中國市場中銷售或者進行商業(yè)推廣,如果商標申請人明知該商標已經(jīng)在國外進行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在中國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那么,該外國企業(yè)是否可以提出異議,制止這種商標搶注行為呢?這仍有待今后的法律解釋和執(zhí)法實踐來明確。
另外,對于存在銷售代理關系的代理經(jīng)銷商搶注被代理人的商標的,究竟是適用第1款的規(guī)定,還是適用第2款的規(guī)定,也仍然有待觀察。按照最高XXXX【2007】民三行提字第2號判決書的精神,第15條第1款顯然涵蓋了代理經(jīng)銷商,但是,新《商標法》增加了第2款的規(guī)定后,第2款的規(guī)定似更符合代理經(jīng)銷商與被代理人之間關系的性質。
4、賦予商標在先使用者先用抗辯權
雖然我國《商標法》奉行的是保護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基本原則,但是,如果一味強調先注冊原則,而不考慮商標在先使用者的利益,也會助長不誠信的商標注冊行為,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為此,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正案就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現(xiàn)行《商標法》第31條)?!渡虡朔ā返谌涡拚副A袅诉@個規(guī)定(新《商標法》第32條),并且又增加了第15條第2款,以禁止明知而搶注商業(yè)合作伙伴在先使用的商標--因為這其實就是一種“以不正當手段”的搶注行為。
但是,判斷商標申請人是否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很大程度上是判斷其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實踐中,商標在先使用者不一定能證明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已經(jīng)使用了該商標,這樣,就難以制止這個商標注冊行為,也難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商標專用權人依法禁止商標在先使用人使用其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顯然又有失公允。
5、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誠信義務
商標代理是商標代理組織基于相關法律專業(yè)知識和經(jīng)驗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的一種職業(yè),其服務水準和職業(yè)道德水平的高低既關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商標注冊和評審機構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因此,這次《商標法》修改加強了對商標代理的規(guī)范。
首先,保護被代理人的權益。除了上述第15條第1款關于代理人不得注冊被代理人商標的規(guī)定外,新《商標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另外,第19條第4款還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違反此規(guī)定的,將受到行政處罰,其目的也在于防止商標代理機構注冊被代理人委托注冊的商標。
其次,禁止幫助被代理人惡意搶注商標。如前所述,新《商標法》第15條和第32條都規(guī)定了禁止對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惡意搶注行為。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這種惡意注冊,新《商標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15條和第32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違反此規(guī)定的,也將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甚至罰款等懲處。但是,這個規(guī)定實質上要求商標代理機構承擔起審查其客戶委托注冊商標是否存在惡意搶注行為的義務,讓商標代理機構承擔了過于嚴苛的法律責任。而且,商標代理機構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也不容易判斷,因此,這個規(guī)定在實踐中是否可行,有待觀察。
四、加強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
《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中,一直把加大對假冒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作為修法的一個重要目標。最后通過的《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侵犯商標權的救濟制度:
1、行政執(zhí)法措施方面
為了對侵權人形成更大的威懾,《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進一步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
2、民事侵權救濟方面
《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試圖從兩個方面來完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第一,提高法定賠償額的最高限額。
《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以進一步加強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商標法》的這個修改雖然給予法官在確定法定賠償額上更大的XX裁量權,但是,如前所述,法官在確定法定賠償數(shù)額的時候,仍然需要根據(jù)案件事實、以“彌補損失”原則為限來計算,而不是任意性的,更不是懲罰性的。因此,這個法定賠償額最高限額的增加是否真的會帶來侵權損害賠償額的提升,仍有待觀察。
第二,對惡意侵權實施懲罰性賠償。
在2011年9月XXX法制辦公布的《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67條中,并沒有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但是,一年后,全國XXXX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第37條規(guī)定:將第56條改為第62條,第1款修改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也可以參照該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睂Υ?,關于該草案的“說明”中給出的解釋是:“針對實踐中權利人XX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xiàn)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個規(guī)定最后予以通過。
但是,這個解釋過于簡單,而且也并不符合邏輯。如果僅僅是為了彌補商標權人的XX成本,彌補商標權人的損失,只要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全面、充分地賠償商標權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和所支付的費用就足以,為何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呢?
其次,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商標權等知識產(chǎn)權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額偏低、難以彌補權利人損失,其原因并不是在于損害賠償?shù)姆梢?guī)則有什么XX,而是由于難以確定“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的數(shù)額。而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恰恰又是根據(jù)已經(jīng)確定的“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或者許可費的倍數(shù)”來計算的,因此,在中國大多數(shù)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損害賠償是按法定賠償額來確定的現(xiàn)實下,即使法律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其可操作性和實際效果非常值得懷疑。
再者,實施懲罰性賠償需要符合的前提要件是:“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和“情節(jié)嚴重”。目前并不清楚“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含義,也不清楚“惡意”是否指侵權人明知他人享有注冊商標權而仍然實施侵權行為,“惡意侵權”本身是否也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一個表現(xiàn)。這些都有待將來的實施條例和司法實踐來明確。
最后,參照我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65條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也規(guī)定: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如果說我國《專利法》在沒有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那疤嵯拢瑓⒄諏@S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損害賠償額尚有可取之處,那么,新《商標法》在按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基礎上,再處以1-3倍的懲罰性賠償,則與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幕驹瓌t明顯相悖。再加上我國行政機關對于商標侵權行為又可以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商標法》的這些懲罰性措施真的都予以有效實施的話,則會讓侵權人承擔過于嚴苛的法律責任。
3、舉證責任方面
與歐盟《關于知識產(chǎn)權執(zhí)法的第2004/48號指令》第7條類似,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58條也規(guī)定了證據(jù)保全措施。但是,在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資料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證據(jù)保全措施并不足以能保證獲取這些證據(jù)。為此,新《商標法》第63條第3款增加了與歐盟《關于知識產(chǎn)權執(zhí)法的第2004/48號指令》第6條規(guī)定類似的“責令提交證據(jù)”的措施。
首先,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XXXX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
其次,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XXXX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也就是說,如果侵權人要拒不提供證據(jù),XX可以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來推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數(shù)額。在我國XX的判決中,其實早已經(jīng)有了這樣的實踐。但是,根據(jù)最高XXXX的要求: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所持證據(jù)的,根據(jù)權利人的主張推定侵權獲利的數(shù)額,要有合理的根據(jù)或者理由,所確定的數(shù)額要合情合理,具有充分的說服力。
4、侵權行為界定方面
新《商標法》第57條進一步澄清:“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況下,并不需要考慮是否“容易導致混淆”;而只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容易導致混淆”才是需要考慮的一個要件。
這個修改有利于糾正一段時間以來有的XX對商標侵權行為與混淆之間關系的錯誤認識。
另外,現(xiàn)行《商標法》本身未規(guī)定幫助侵權,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guī)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次《商標法》修改時吸收了《實施條例》的這個條文,規(guī)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個規(guī)定不再列舉具體的提供幫助的方式,更有利于打擊各種幫助侵權的行為。
五、強化注冊商標使用義務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雖然原則上以注冊為前提,但是,同樣對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做出了要求。現(xiàn)行《商標法》第44條就規(guī)定:注冊商標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可以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該注冊商標。這次《商標法》對此做出了進一步嚴格的要求
中華XX共和國商標法(1993修正內容):
(1)擴大了商標保護的范圍,增加了對服務商標的注冊和保護;
(2)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3)增加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
(4)增加商標使用許可的規(guī)定;
(5)明確了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規(guī)定。
2001年商標法修改:
(1)擴大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商標構成要素增添了新內容,準予注冊立體商標;增加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明確了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的因素;
(2)商標確權程序增加司法審查;
(3)加大了XX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手段,增加訴前申請財產(chǎn)保全、證據(jù)保全等救濟措施。
2013年商標法修改:
(1)增加關于商標審查時限的規(guī)定;
(2)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3)理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4)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5)規(guī)范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6)規(guī)范商標代理活動。
知識產(chǎn)權法法條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fā)、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XX準、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知識產(chǎn)權法法條全文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jié)知識產(chǎn)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jīng)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藥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XX準、1992年12月19日發(fā)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fā)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nóng)業(yè)化學物質產(chǎn)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XX準、1992年12月26日發(fā)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nóng)業(yè)化學物質產(chǎn)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fā)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XX準,1991年5月30日發(fā)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fā)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1992年9月25日發(fā)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fā)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于《中華XX共和國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f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fā)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jié)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jié)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fā)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nóng)業(yè)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fā)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fā)布、施行)
15、傳統(tǒng)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fā)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XX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目前我國內地現(xiàn)行的,國家知識產(chǎn)權法律法規(guī)都包括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甚至在不正當競爭法當中,也有對于知識產(chǎn)權的相關保護條例。另外還有傳統(tǒng)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制定這些法規(guī)都是為了在各自的領域,防止知識產(chǎn)權被他人隨意侵犯的。不過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沒有依法申請專利權之前,是不受國家保護的。
商標2001有哪些
1.商標2001有很多種類。2.商標2001的種類繁多,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每種類型都有不同的特點和適用范圍。3.此外,商標2001還可以根據(jù)不同的行業(yè)和商品進行分類,比如服裝、食品、化妝品等。不同行業(yè)和商品的商標2001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商標2001的種類是非常豐富多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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